《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张某与赵某系同村村民,都从事海参养殖◆◆■,二人的参池紧挨着。2021年12月,张某与赵某因琐事在参池旁发生纠纷,在争执中赵某推搡张某致使其掉下堤坝致伤,经司法鉴定◆◆■★★,张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后赵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赔偿张某经济损失8.3万元。因赵某未履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张某于2023年3月向荣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什么要让我背负债务?我不能接受。◆★”得知父亲去世后自己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小赵在悲痛之余产生了强烈的抵触情绪★◆★★。执行干警一边安抚小赵的情绪,一边从事实和法律的角度做其思想工作,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告知其既然已经实际继承了父亲的遗产,就应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案涉债务清偿责任◆★。考虑到赵家的现实情况★★■,张某也作了让步,自愿放弃部分款项。
还未还清赔偿款,被执行人就撒手人寰,所欠他人债务怎么办?究竟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近日★◆■■★,荣成市人民法院执结了一宗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
原标题:《媒体聚焦《山东法制报》:执行过程中债务人死亡,继承人须在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偿还责任》
关于“父债子偿◆★◆”和“人死债消”◆★◆,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义务人有财产,权利人可以将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义务人死亡而取得遗产的主体列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要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相应的债务清偿责任,此时就是常说的“父债子偿★■◆”★◆■★■◆;但如义务人已死亡且没有遗产或有遗产未被继承,就会出现“人死债消”。本案中,小赵作为继承人依法继承了赵某的财产后,就要履行偿还被继承人赵某生前欠下债务的义务。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在调查中发现■★■◆■,该案被执行人赵某在监狱服刑■★,暂时无法履行赔偿义务。在依法冻结划扣赵某名下4000元存款后◆★,因未发现赵某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有利线索,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过执行干警一番疏导★★■,小赵表示愿意替父亲偿还其生前债务,经多方筹措,将6万元赔付款一次性支付完毕,该案得以圆满执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法院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赵某死亡,发生法定继承法律事实,应追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在被执行人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本案债务★◆★。法院遂依法恢复执行,向被执行人儿子小赵发出追加裁定和执行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
2024年初◆★■◆★■,赵某因病去世■■。同年4月,张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恢复执行处置赵某遗留财产◆◆★★。